陈金玲律师亲办案例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办案手记
来源:陈金玲律师
发布时间:2018-06-29
浏览量:444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办案手记

【案件回放】

一、事故经过:被告X与被告X系朋友关系,2014712日晚,被告X、被告X与朋友肖X等人吃饭,饭后肖X与他人发生冲突,被告X饮酒后驾驶云A××号车追赶与肖X发生冲突的人。当日2230分,被告X驾驶云A××号车行驶至昆明市官南大道干菜市场内道路时,其所驾驶的车辆在被他人围殴过程中,车头与市场内原告所有的电动伸缩门相撞后,在倒车过程中车尾与行人赵某相撞,后又与市场内停放的何雪辉的车辆尾部相撞,致电动伸缩门、云A××号车、何X辉车辆局部受损,赵某受伤。2014811日,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对被告X被故意伤害一案立案侦查,现尚未侦查终结。

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被告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三、被告及肇事车辆概况:云A××号车的所有人为被告X,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2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商业三者险条款第四条约定,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被告X在商业三者险投保单投保人处签名。原告赵某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高达:116052.94

【律师介入】

肇事司机姜X君及车主段X来到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找到我,共同委托我作为其代理人,尽量维护其合法权益。

【律师工作】

接受X君、段X琼二被告的委托后,我第一时间去法院领取了起诉状等法律文书,然后进行紧锣密鼓的调查取证活动。

首先,我梳理了本案的核心问题:1、车主段X琼是否为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2X君是否构成紧急避险;3酒后驾驶是否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其次,我携带收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等材料来到昆明市官渡区六甲派出所调取了姜X君的被殴打的笔录材料;到交警大队核实了当时交通事故的相关情况;并向段X琼收集了当时行车记录仪的记录现场状况,将录像刻盘并整理成书面材料提交法院。

再次,到昆明市车辆管理所调取事故车辆的注册登记信息,和保险信息,查询确认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有效期内。

【庭审回放】

201529于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我作为二被告的代理人出庭参加了诉讼,赵某、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了诉讼。

我方认为:原告主张的费用过高,各项主张的费用我不认可。我属于紧急避险,相关费用应由引发险情的人承担;本案已进入刑事程序,应待刑事案件处理完毕后再进行审理。的损失不应由我承担,我方已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且事发时在保险期内,应有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本案于2015年518日作出一审判决,全面支持了我的代理意见,认为我方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我方二被告姜X君和段X琼,虽然是酒后驾驶,但是保险公司赔偿绝大部分原告损失,而我方二被告仅需承担6982元的赔偿责任,可以说是获得了全面胜诉!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酒后驾驶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也是一起成功代理的典型案例。

原因在于,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即交强险条例)22条之规定,对于驾驶人醉酒驾驶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也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

本案中,我介入案件后,不辞辛劳地调取各种证据,最终获得了法院的全面支持,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为当事人避免了巨大的损失(从原告要求索赔116052.94元到最后判决被告酒后驾驶撞人受伤只需赔偿6982)同时,律师工作也获得的当事人的认可和赞许。

通过本案,我认为作为一名律师代理人,应当竭尽所能调取各种证据来证明己方所述事实,以获取法院对本方诉求的支持,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否则即是失职。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陈金玲律师

20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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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金玲
  • 执业律所:
    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30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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